限制金融机构境外并购需慎重
www.hqcj.com.cn 2008-8-6 10:40:55
汪灵罡 第一财经日报
为规范中国金融机构的境外并购活动,由财政部牵头,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正在拟订《金融机构境外并购管理办法》,并已形成征求意见稿。
市场已经无数次地教育过我们:真正懂得市场、在市场中浴血奋战的是企业,而不是监管机构中的人士。笔者以为,假如这一行政规章最终经立法程序被通过,将很可能导致行政权力干涉市场自由交易和公司自主经营权利的
弊端的出现。
中国金融机构敢于进行境外并购,必然是谋定而后动的国际战略布局,看重的不仅仅是暂时的有利可图。譬如最近招商银行一波数折最终成功竞购香港永隆银行的案例,招商银行得到的不仅仅是永隆银行在中国香港和内地的38家分行,还可借鉴永隆银行扎根亚洲的私人银行经验。纵然短期内有些许浮亏,但利弊权衡一目了然。
新闻披露的征求意见稿规定,若出现两家(含)以上境内金融机构一起对同一个重大项目(境外机构20%以上股权、交易金额10亿美元以上)提交境外并购意向报告时,监管部门可以协调由一家机构或由多家金融机构联合参与竞购。
笔者以为不妥。本来这两家以上的金融机构是一成一败的激烈竞争关系,而行政权力或强制一家先行退出,或强制金融机构组团竞购,那竞购来的股份在组团成员之间又如何分配?此种行政规章除了浪费金融机构的决策时机,更增加了权力的灰色地带和寻租可能。
再者,中国金融机构的境外并购决定,乃是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是中国《公司法》及/或《证券法》上的生效法律行为,除非本公司权力机关废止或修正,当由董事会执行。未来的《金融机构境外并购管理办法》依《立法法》之规定,不过是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其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均低于《公司法》和《证券法》。依《立法法》基本原理,下位法岂能废止上位法规定的法定权利?
监管者应当厘清行政权力与公司权利、行政强制与市场自由之间的界限。境外并购无论成败,公司一干决策人、执行者自然会由股东会赏优罚劣,损失自有公司依据市场法则承担。但是,假若因监管者的过错而导致本应完成的境外并购付之东流,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监管者应当以纵横全球的宏大思维和长远目光来看待为数不多的中国金融企业境外并购,千万不要以股市散户只要大赢不能小输、早晨栽树晚上就要乘凉的“捞一把”心态来看待问题。
对于数千年商业史上从来没有过海外投资经验和成功先例的中国而言,我们现在的“走出去”步子已经很稳,中国人能够把海外实业投资做得风生水起,也一定能够把海外的金融投资做得有声有色。
窃以为意见征求中的《金融机构境外并购管理办法》无论从法理支撑上,还是从实践上,均需慎重考虑。(作者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上海分行风险管理与合规部主任)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球财经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本文不作为投资的依据,仅供参考,据此入市,风险自担。发布本文之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环球财经网赞同或者否定本文部分以及全部观点或内容。如对本文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